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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两项新政鼓励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
2013年3月4日 来源:常熟日报
    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和《常熟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鼓励本市新设立和新引进总部企业。

  此次出台的两项新政策与苏州市政府去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基本内容保持一致,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相比以前,新政策的奖励和补助进一步明确,奖励力度进一步加大,新政策对总部企业的分类更加科学,可操作性更强。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中,对新设立或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采用按注册资本来分类,代替了原政策中按总部类型分类方式。政策同时对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条件进行了修改,略有放宽。新政策中还首次明确了对预认定总部企业补助和奖励,即预认定总部企业,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和突出人才补助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在奖励政策上,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给予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2%给予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1%给予补助。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市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同时新政策还明确了人才补助和奖励细则。

  新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对本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新增了五类可直接认定为总部的企业类型,包括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市公司;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新认定和管理办法中对总部企业进行了重新划分,共分成12种类型,分类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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