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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商会的改革是绕不过去的
2011年7月17日 来源:
最近,读了陶庆教授的政治人类学专着《福街的现代“商人部落”》一书,颇受启发。这本专着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没有对转型期民间商会改革简单地做隔靴搔痒般地理论分析,也没有对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做抽象的概括;而是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深圳市华强北街商人自治长达八年的社会活动并最终合法化等事实,做出了细致、生动和准确的描述和解剖,展示了当前我国民间商人自治活动中三个绕不过去的重大现实问题:转型期新兴阶层的利益诉求、民间商会的合法化危机、政府与民间商会的关系。这三个问题,对于我们认识今后我国民间商会改革向何处去这个重大课题,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只要真正地搞市场经济,就一定要搞商会,这个认识正在逐步趋向一致

  中国民间商会的改革是绕不过去的。只要真正地搞市场经济,就一定要搞商会,这个认识正在逐步趋向一致。根据是什么?是党中央的几次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这个问题的,是在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会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这个《决定》第一次提出来要发挥行业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当时是与中介组织放在一起提的。这表明,中央已经认识到,搞市场经济要搞民间性质的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开始重视行业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了。第二次提出这个问题是在2001年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当时朱镕基总理在国务院一次常务会议上谈了一系列如何应对WTO挑战的问题,其中第七个问题就是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第三次是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再次提出要积极发展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这一次把中介组织与行业组织分开讲了,认识上有了很大进步。第四次是2004年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议”中的第七部分,虽然不是直接讲工商联和商会的,但是已经包含了工商联改革和商会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是我们研究工商联改革和商会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要用这段话作为商会改革的指导方针:第一要提供服务;第二要反映诉求;第三要规范行为,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对于当前工商联改革和商会改革来说,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民间商会要表达商人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不是充当所谓的“中介组织”。

  那么,现代商人的利益诉求何在?《福街的现代“商人部落”》这本专着中描述的福街商人草根组织长达八年的社会自治活动,给了我们以很好的启示。这就是:商人的利益诉求只能由商人自己的自治组织才能恰当地表达出来,任何其他的社会组织都不能充当他们的利益代言人;任何妨碍、阻挠商人自身利益诉求表达的做法和政策,不仅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不利于社会管理体系的完善,而且对发展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中国商会改革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身份”问题,就是一个法律环境缺失的问题

  《福街的现代“商人部落”》一书的副标题是“走出转型期社会重建的合法化危机”,这种危机不仅仅是福街商人面临的一道难题,而且也是中国商会改革的一个难题。

  我国转型期的工商联改革和民间商会改革矛盾重重、步履艰难,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环境没有得到优化,商会的法律至今没有制定出来,现有的有关法规又相当缺失。

  工商联的历史才50多年,而中国商会和外国商会的历史,已经有上百年、几百年的历史了。中国封建时期就有行会,外国商人到了中国后为了保护它的权益,在上海成立了洋人的商会。中国商人为了与洋人的商会作对抗,自发成立了中国商人的商会。据记载,中国最早的商会是1902年成立的上海商工会议所。商会成立后,1903至1904年清朝政府才成立商部,制定了商会法。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也搞了商会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商会。以后,民国政府为了规范商会,也制定了商会法。

  新中国已经成立五十多年,至今却没有商会法,只有三个暂行条例,可见立法严重滞后。就是现在的三个暂行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其概念很宽泛,甚至也不严谨、不科学。这三个条例都有没有摆脱计划经济观念和体制上的束缚,如条例规定成立任何一个社会团体、任何一个组织,都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这样,民间商会事实上就受到了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双重管理。我们说民间组织是非政府组织,有了主管部门,它还能叫非政府组织吗?当然不是。再说,主管部门就真能主管得了这些民间商会吗?当然不能。因此,不废除、修改这三个条例,就没法子搞工商联改革和商会改革。

  我们的某些政府部门就是利用这个条例,紧紧抓住权力不放,担心他们脱离了党的领导,担心他们会成为“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的工具。说到底,还是没有脱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习惯和“革命党”的思维模式,没有脱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的思维定势。你一提改革,他就用阶级斗争来压你,让你动弹不得。改革的阻力就在这里。所以打破体制性障碍,首先要从法律法规上突破这三个条例。三个条例基本上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或刚刚确立市场体制之时出台的,它的指导思想一是计划经济,二是阶级斗争。

  现在已经进入21世纪,已经实行市场经济,已经同国际接轨;但现实中工商联改革和商会改革还受计划经济体制束缚,自上而下,层层控制,总是怕群众。这种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片面的。这三个条例不修改,就无从谈我国工商联改革和商会改革。在既有法律与活生生的现实社会之间,到底孰重孰轻?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早已告诉我们:“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福街的现代“商人部落”》的作者陶庆教授是政治人类学的博士,他在书中运用政治人类学的分析方法,以个案的形式分析了福街商人自治组织自开展酝酿时起,到八年之后的注册登记遇到的最大难题。这个难题就是一个“身份”问题,就是一个法律环境缺失的现实问题。从法律问题上看,民政部所拟定的相关管理条例,最早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它仅仅是一个管理登记的程序性法律条文,并不是规范的行业协会改革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把各种组织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类。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个类型。协会不是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法人,更不是企业法人,是什么呢?是社团法人,而社团法人的概念是非常宽泛的,在民政部登记,把其他研究会、宗教组织都包括在社团法人中,把商会、协会也算做一般的社团法人,这就容易与其他社团相混淆。把行业协会和一般的社会团体混在一起,不加区分,把一般的社会团体的管理模式套用到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的管理当中,实在是不伦不类,这是非常不合适的。福街商人自治组织等行业协会、行业商会难以合法登记的重要原因就在这里。

  现在,我国基层广泛兴起的民间自治组织都面临着福街商人自治组织合法化危机的同样难题。据全国供销合作社透露,全国15.5万个农业专业生产合作组织,至今也没有合法地位。我们说,行业组织、行业商会等民间商会都是非政府组织;既然是非政府组织,既然政府要实行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府部门就要放手,不能在法律之外再设什么主管部门了。

  ■专着通过对福街的现代“商人部落”自治活动的考察揭示:理顺政府与商会的关系是商会改革中绕不过去的

  近年来,一些报刊刊文专门讨论行业协会、行业商会改革。这是一个很好的导向。讨论的结果是,一致认为行业协会、行业商会一定要脱离政府,真正办成为具有法人治理机构的非政府组织。政府部门在改革中要真正地转变职能,使行业组织与政府真正脱钩,办成一个法人治理、非政府组织。谁来管它?应该按照它的章程由行业协会、行业商会自己来管,即实行法人治理。在政府方面,则是政府部门要与行业协会彻底脱钩;要放手让民间兴起的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真正办成法人治理的机构,成为非政府组织。同时,政府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千万不要留尾巴,成立所谓“二政府”式的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

  《福街的现代“商人部落”》这部专着从一个侧面展示了政府与民间商会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联改革和商会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与政府谈税收,并协助完成政府的财税收入;二是与工会谈劳资关系,协调与工会组织的关系;三是在世界贸易中发展与国外的交往,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四是在行业内部进行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中国目前的状况看,距离上述目标还很远。

  发现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为重要。转型期社会各界期待有更多的类似于《福街的现代“商人部落”》这样的学术作品,通过准确深刻的描述把我们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那些绕不过去的重大问题一一“发掘”出来;这不仅能够促使人们反思,更能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作者系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福街的现代“商人部落”》,陶庆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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