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精神,在总结近三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小贷公司)的发展转入正常轨道。为深入推进全省农村小贷公司改革发展,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监管部门、经营范围、业务模式、系统联网、扶持政策,促进农村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小贷公司的乡镇覆盖率。农村小贷公司要始终坚持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只贷不存、规范经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建设具有稳定资金来源和鲜明业务特色的专业化信贷公司的方向,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县域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到乡镇兴办农村小贷公司,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小贷公司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真正发挥农村小贷公司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的专业优势。县域新设的农村小贷公司必须在空白乡镇,区及经济开发区新设的农村小贷公司必须在空白涉农街道,各级金融办在审批各地农村小贷公司年度发展规划时要把乡镇覆盖率作为重要依据。力争2012年实现农村小贷公司业务发展的乡镇全覆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农村小贷公司机构(含分支机构)发展的乡镇全覆盖。
二、强化对农村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明确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省农村小贷公司的监管部门,工商、财政、税务、农村工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加强农村小贷公司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既要严格防控农村小贷公司的政策风险,严防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暴力收贷、违规放贷、账外经营、抽逃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高度关注农村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强贷款集中度、股东贷款比例控制管理,加强贷款发放与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检查,避免农村小贷公司在负债经营的情况下把经营风险传递到金融机构。
各级金融办要认真落实农村小贷公司监管责任制。省金融办要研究建立监管人员考核机制,并把监管情况与各地发展规划挂钩。要认真执行农村小贷公司年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非现场检查,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积极探索对全省农村小贷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分类管理,根据各农村小贷公司评级情况,在融资比例、业务授权、检查频率等多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通过建立科学、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把我省的农村小贷公司真正建设成为一支有组织、有纪律的服务“三农”的队伍,获取社会各方广泛认可,取得加快普及和推广的机遇。
督促各农村小贷公司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各级金融办要组织农村小贷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帮助农村小贷公司提升信贷技术和业务创新能力。各农村小贷公司要积极建立和落实较为完善的员工薪酬制度、福利制度,探索员工激励机制,增强员工投身农村小贷公司事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不断探索创新农村小贷公司业务模式。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农村小贷公司业务范围为: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其他业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小贷公司进村入户、全员营销,把贷款业务做精、做细、做优,不断提高在县域农村微贷领域的信贷技术,成为面向“三农”和县域中小企业的专业化信贷机构。在此基础上,推动农村小贷公司依托面广量大的客户资源优势,与金融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提供融资性担保,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保险代理、租赁代理、信托代理等多种方式把农村小贷公司打造成为金融外包服务的平台,为广大县域农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同时提高自身的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四、稳步扩大农村小贷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对农村小贷公司实行负债总额管理:实际负债(包括银行贷款和经各级金融办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或有负债(对外提供担保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0%。各市金融办可根据各农村小贷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分类、逐家核定负债比例。一方面,各级金融办要加强对农村小贷公司的融资管理,确保农村小贷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比例融入资金,严防农村小贷公司吸收和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展农村小贷公司的融资途径,探索通过农村小贷公司大额定向借款、保险和信托资金注入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服务“三农”、运作规范、风险可控、利率较低的农村小贷公司提高支农能力。各地要认真研究已有的农业专项资金、专项贴息政策,对发展较好的农村小贷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五、充分发挥农村小贷公司经营发展的整体合力。采取多种举措发挥农村小贷公司整体合力,提高支农、惠农的效率与水平。
建立完善农村小贷公司资金调剂机制。鼓励农村小贷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加入全省统一的资金头寸调剂系统,落实风险防控制度措施,稳步提升农村小贷公司资金归集后的使用效益,使资金调剂业务能够真正发挥提高农村小贷公司资金使用率的作用。
切实加强农村小贷公司业务系统建设。各级金融办和各农村小贷公司要深刻认识全省农村小贷公司业务系统联网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业务系统上线联网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确保系统使用不流于形式,真正为各级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提供风险监测平台,为农村小贷公司的业务创新构筑技术服务平台。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小贷公司业务系统加入人民银行金融局域网和信贷征信系统,帮助农村小贷公司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充分发挥农村小贷公司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省辖市组建农村小贷公司行业协会,制定服务公约,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升全省农村小贷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积极落实农村小贷公司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2号)精神,确保农村小贷公司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小贷公司营业期限满三年的,经各市金融办和工商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农村小贷公司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期限。农村小贷公司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三个不低于70%”信贷投向要求的,企业所得税仍暂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村小贷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质押、征信管理等相关事务,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贷公司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2012年,我省将有一批经营满三年的农村小贷公司达到转制村镇银行的基本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的沟通汇报,抓好政策衔接落实,做好农村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政策咨询、组织推荐工作,争取尽快实现突破。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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