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亲属身份入职 遭遇工伤怎么办
【案情回顾】
汪小顺冒用哥哥的身份信息来常打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却因身份信息不符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理赔,于是汪小顺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他能胜诉吗?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2016年7月,16岁的汪小顺从老家来到常熟某公司打工,冒用21岁哥哥汪小晨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公司并未察觉,就为他安排了岗位并给“汪小晨”购买了社会保险。同年8月,汪小顺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腿跟腱断裂伴血管神经损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拾级。2017年3月,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汪小顺的此次受伤为工伤。
因身份信息不符,伤愈后的汪小顺无法申领工伤保险补助。2017年6月,汪小顺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万元。但某公司认为,汪小顺冒用其哥哥的身份证入职,缺乏诚信,违法在先,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补助无法申领的责任应当由汪小顺本人承担。2017年8月,劳动部门仲裁裁决由某公司向汪小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5.9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官了解双方对汪小顺工伤待遇的金额并未有争议,于是向双方就责任的分担进行了充分的说法释理,一方面让原告汪小顺认识到自己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用人单位存在的过错,另一方面告知某公司其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双方各退让一步,促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汪小顺工伤待遇5万元,就此案结事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启示】
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来务工人员在入职时一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对这些信息予以审查核实,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每日一案】在厂里突发疾病,一定是工伤?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6日中午11点40分左右,某企业职工韩某在宿舍楼梯上晕倒,急送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初步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后立即转送苏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最终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事发后,死者家属及企业代表申请当地调委会进行调解。家属提出死者是在工作时间死亡的,企业应该按照工伤进行赔偿。调解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邀请劳动部门就死者能否认定为工伤出具专业意见,劳动部门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死者不符合工伤评定规定。经调解,企业对死者家属进行了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
【案例启示】
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的,应当视为工伤。本案中,韩某突发疾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但未在工作岗位上,不能认定为工伤。再此,提醒广大工友,在平时工作中,如遇身体不适,应立即请工友送医治疗,尽量不要自己回宿舍或家中休息,以免造成工伤认定上的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