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涉及文件】
《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主要内容】
1、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减免。
3、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差额征收营业税。
4、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5、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企业及个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7、科技企业孵化器,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
9、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软件企业进行税收政策支持。
10、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营业税享受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加计扣除。
【关键点】
1、享受20%优惠税率的中小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3、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7、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
|
|
|
|
|